股利所得課稅的基本概念
每年五、六月除權息旺季一過,緊接著就是隔年五月的報稅季。對長期持有台股、領股利過活或部分配置存股的投資人來說,「股利所得要怎麼繳稅」是每年都要面對一次的實務問題。台灣現行制度下,股利所得(也就是俗稱的「配息」「配股」換算後的現金價值)在計稅時,納稅義務人可以在兩種課稅方式之間「擇一」適用: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俗稱合併課稅),或是股利所得按單一稅率分開計算稅額(俗稱分離課稅)。這個制度自 2018 年(107 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起)施行至今,是每年報稅季國稅局系統會自動幫你試算、也建議你自行核對的重要選項。
在往下談計算方式之前,先釐清幾個名詞。「股利所得」廣義包含公司分配的現金股利、股票股利、以及若干視同股利的所得(例如可扣抵稅額、若干資本公積轉增資的部分)。「合併課稅」是指把這筆股利所得,跟你的薪資所得、租賃所得、利息所得等其他各類所得加總,一起適用綜合所得稅的累進稅率(目前分為 5%、12%、20%、30%、40% 五個級距),計算出全年應納稅額。「分離課稅」則是指這筆股利所得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而是單獨用一個固定稅率(現行為 8.5%)計算稅額,直接跟其他所得分開計算後再加總。
這個制度設計的背景,其實跟台灣稅制史上另一個重要名詞——「兩稅合一」——密切相關。在 2018 年之前,台灣採行的是可扣抵稅額全額扣抵的兩稅合一制,公司繳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可以在股東端「扣抵」個人綜所稅。但這套制度運作二十年後,財政部檢討發現有多項副作用(後面會細談),因此 2018 年的所得稅制改革中,一併調整了股利課稅的方式,才演變成今天「合併課稅(設算抵扣)」與「分離課稅」二擇一的雙軌制。
兩種課稅方式的運作機制與公式
合併課稅(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設算抵扣 8.5%)
在這個選項下,股利所得會先併入你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一起計算出全年應納稅額,適用的是綜合所得稅的累進稅率結構。但為了避免股利被「雙重課稅」(公司階段繳一次營所稅、股東階段又要繳一次綜所稅),制度上會給予一筆「可抵減稅額」,計算方式是:
可抵減稅額 = 股利淨額 × 8.5%
這筆可抵減稅額有一個上限:每一申報戶(以家庭為單位,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合併計算)全年不得超過 8 萬元。換句話說,如果你申報戶當年度領到的股利淨額超過約 94.1 萬元(94.1 萬 × 8.5% ≈ 8 萬),超過的部分就不會再增加可抵減稅額了,抵減金額會被鎖在 8 萬元封頂。
這個可抵減稅額的用途,是拿來抵減你計算出來的應納稅額;如果抵減後還有剩餘(也就是可抵減稅額大於應納稅額),差額還可以退還給你。這也是為什麼合併課稅對「所得稅率級距較低」(例如全年只有基本生活所需的薪資,適用 5% 或 12% 級距)的申報戶特別有利——因為股利部分等於是用 8.5% 的比率抵稅,如果你原本適用的邊際稅率低於 8.5%,理論上合併課稅反而可能讓你「退稅」。
分離課稅(單一稅率 8.5%,實際扣繳依現行規定計算)
在這個選項下,股利所得完全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而是以固定稅率單獨計算稅額,直接計入應納稅額,且沒有可抵減稅額,也沒有 8 萬元上限的概念——因為分離課稅本身就是用單一稅率算好稅額,不是用抵減的邏輯。現行分離課稅適用的稅率為 8.5%(此稅率是財政部依所得稅法第 15 條規定,考量兩種方案下政府整體稅收中立性所訂定,公告後可能隨政策調整,實務申報時仍應以國稅局公告當年度數字為準)。
公式簡化如下:
分離課稅應納稅額 = 股利所得 × 8.5%
值得注意的是,分離課稅方式下,股利所得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因此也不會影響你原本的所得級距,也不會被拿去跟你的薪資所得等一起適用累進稅率。這對於「本身所得已經偏高、邊際稅率落在 20% 以上」的納稅義務人來說,通常是比較有利的選項,因為與其讓股利被併入所得課到 20%、30% 甚至 40% 的稅率,不如固定用 8.5% 分開計算。
兩者的關鍵差異整理
| 項目 | 合併課稅 | 分離課稅 |
|---|---|---|
| 股利是否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 是 | 否 |
| 適用稅率 | 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5%~40%) | 固定 8.5% |
| 可抵減稅額 | 股利淨額 × 8.5%,每戶上限 8 萬元 | 無 |
| 是否可能因抵減而退稅 | 可能(抵減額大於應納稅額時) | 不會 |
| 是否影響其他所得的適用級距 | 會(因為所得總額變大,可能推高邊際稅率) | 不會 |
| 對高所得族群 | 通常較不利 | 通常較有利 |
| 對中低所得族群 | 通常較有利 | 可能較不利 |
實務計算案例(皆為假設情境,非特定個股或投資建議)
為了讓抽象的公式具體化,以下用幾個匿名化的假設情境來說明計算邏輯,這些數字純粹是教學示範,不代表任何真實個股或建議的操作方式。
案例一:中低所得的存股族
假設某申報戶全年薪資所得(已扣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的綜合所得淨額,含股利前)為 40 萬元,該年度領到某產業類股的現金股利淨額共 10 萬元。
若選擇合併課稅:
股利 10 萬元併入後,綜合所得淨額變成 50 萬元。查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此處以示範性級距說明,實際稅率及級距金額每年可能因物價指數連動調整,應以財政部公告為準),假設此區間邊際稅率為 12%,計算出的應納稅額會反映在整體 50 萬元的級距計算中。同時,這 10 萬元股利可以產生 10 萬 × 8.5% = 8,500 元的可抵減稅額,直接從應納稅額中扣除。由於此申報戶邊際稅率(12%)高於股利可抵減比率(8.5%),股利部分「淨負擔」的稅率約為 12% - 8.5% = 3.5%,仍優於分離課稅的 8.5%。
若選擇分離課稅:
股利 10 萬元不併入所得,直接以 8.5% 計算,應納稅額為 10 萬 × 8.5% = 8,500 元,且這筆稅額不能抵減、不會退還。
比較結果: 在這個假設情境下,合併課稅對此申報戶較有利,因為其原始邊際稅率仍低於分離課稅稅率一段差距,可抵減稅額發揮了效果。
案例二:高所得的專業人士
假設某申報戶全年薪資及其他所得的綜合所得淨額(不含股利)已達 200 萬元,該年度另外領到股利所得(含現金股利、股票股利換算價值)共 50 萬元。
若選擇合併課稅:
股利併入後,綜合所得淨額來到 250 萬元,這個級距的邊際稅率可能落在 30% 甚至更高(實際級距門檻需查當年度公告數字)。50 萬元股利中適用高邊際稅率的部分,稅負相當可觀,即使有 50 萬 × 8.5% = 42,500 元的可抵減稅額可以扣抵,兩相抵銷後淨稅負仍遠高於 8.5%。
若選擇分離課稅:
股利 50 萬元不併入所得,直接以 8.5% 計算:50 萬 × 8.5% = 42,500 元,且不影響原本 200 萬元所得適用的稅率級距。
比較結果: 在這個情境下,分離課稅明顯較有利,因為合併課稅會讓股利部分被推入高稅率級距,可抵減稅額的 8.5% 上限完全無法平衡掉這個效果。
案例三:股利金額接近可抵減稅額上限
假設某申報戶當年度股利所得高達 150 萬元,本身其他所得的邊際稅率落在 20% 這個級距。
若選擇合併課稅:
可抵減稅額 = 150 萬 × 8.5% = 12.75 萬元,但因為每戶上限是 8 萬元,實際只能抵減 8 萬元(超過上限的 4.75 萬元「作廢」,不能遞延或退還)。這種情況下,股利所得越高、超過約 94 萬元的部分,合併課稅的相對優勢就會被「封頂效應」稀釋,因為多出來的股利完全按邊際稅率課稅,卻拿不到相應比例的抵減。
若選擇分離課稅:
150 萬 × 8.5% = 12.75 萬元,沒有上限限制,稅額就是固定比率算出來的數字。
比較結果: 這個案例說明了為什麼「股利金額」本身就是判斷合併或分離孰優的重要變數之一——不是只看邊際稅率高低,還要看股利金額是否已經超過 8 萬元抵減稅額的「損益兩平點」(約 94.1 萬元淨額)。
常見誤解澄清
誤解一:「兩稅合一時代的『可扣抵稅額全額扣抵』,跟現在的『8.5% 設算抵扣』是一樣的東西」
不是。2018 年之前的兩稅合一制度下,公司繳的營所稅可以「全額」在股東個人綜所稅中扣抵(甚至因為兩稅稅率差異,早期還常有溢繳退稅的效果)。2018 年稅改後,改為「部分設算扣抵」,也就是現在看到的股利淨額 8.5%、上限 8 萬元的設計,抵減力道遠不如舊制。很多長年投資的股民對舊制記憶猶新,容易誤以為現在的抵減效果跟過去一樣強,這是常見的認知落差。
誤解二:「反正國稅局系統會自動幫我選最省稅的方式,我不用管」
國稅局的所得稅申報系統(無論是網路報稅軟體或人工申報試算)確實會提供「試算比較」功能,協助你看兩種方式何者稅額較低。但這個試算是基於你申報當下輸入的所有所得資料,若資料有缺漏(例如漏報某筆股利、境外所得認列錯誤),試算結果就會失真。此外,每一戶的家庭組成(配偶、受扶養親屬人數與所得)都會影響整體級距與抵減效果,系統試算雖然方便,仍建議自行理解計算邏輯,才能在申報前檢查數字是否合理。
誤解三:「股票股利跟現金股利課稅方式不一樣」
就課稅所得的認列而言,股票股利(無償配發股票)與現金股利在所得稅法上都屬於股利所得的一部分,計稅邏輯(合併或分離二擇一)是一致的,差異主要在於「所得認列的金額計算方式」與「證券交易所得(處分股票股利時的損益)」的後續處理,這部分屬於較細節的稅務規定,若涉及大量股票股利分配或除權除息參與情形,建議進一步查閱財政部或國稅局公告的細部認定原則,或洽詢專業會計師,本文不做進一步的操作性建議。
誤解四:「境外所得或海外券商配息也適用一樣的規則」
本文討論的合併課稅/分離課稅二擇一制度,適用範圍是中華民國來源的股利所得(也就是投資台灣公司股票所獲配的股利)。若涉及海外券商帳戶投資國外股票所獲配的股息,通常歸類為海外所得,可能適用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制)的相關規定,計稅邏輯與本文介紹的框架不同,不可混為一談。
誤解五:「選了一種方式以後每年都要用同一種」
不是的。合併課稅或分離課稅是每一個報稅年度可以重新選擇的選項,並非一次選定終身適用。因為每年所得結構、股利金額都可能變動,同一個申報戶今年適合分離課稅,明年也許因為所得結構改變(例如退休、所得減少)而改用合併課稅較有利,每年報稅時都建議重新試算比較。
與台灣股市生態的連結
台灣證券市場長期以來以「高股息文化」聞名,不少上市櫃公司維持穩定甚至逐年成長的配息政策,也因此孕育出為數眾多的存股族與退休族群,把股利收入視為固定現金流的一部分。這也是為什麼股利課稅方式的選擇,對台灣一般投資人的實質可支配所得影響,比許多其他已開發市場更為顯著——因為股利在許多家庭的年收入結構中占比不低。
值得留意的是,證交所與櫃買中心公告的除權除息交易資訊,只涉及市場價格的調整機制(也就是除權息參考價的計算),跟股利所得如何課稅是兩件不同層次的事。市場上偶爾會有除權息前後價格波動的討論,但那屬於市場交易面的現象,本文不涉及、也不建議把課稅方式的選擇跟除權息行情的時間點做連結操作。
另外,近年隨著 ETF(尤其是高股息主題 ETF)規模快速成長,許多投資人透過 ETF 間接持有一籃子股票,ETF 配息本質上也屬於股利所得(或依 ETF 類型可能涉及收益平準金等特殊會計處理),課稅時仍要併入前述合併課稅或分離課稅的框架下計算,不會因為透過 ETF 持有就有不同待遇。這是近年投資人結構轉變後,稅務申報上愈來愈常被問到的問題。
從財政面來看,這套雙軌制度自 2018 年上路以來,財政部每年都會在報稅季前透過公告方式,提醒納稅義務人善用試算工具比較兩種方式的稅負差異,也會視整體稅制檢討情形,適度調整可抵減比率、上限金額或分離課稅稅率(歷史上這些參數並非從未變動過),因此每年報稅前,以當年度財政部或國稅局公告的最新數字為準,是必要的基本功課,不能單憑往年的印象直接套用。
制度設計的邏輯:為什麼要有二擇一
從稅制設計的角度來看,這套「合併課稅(設算抵扣)」與「分離課稅」並存的制度,本質上是在兩個政策目標之間取得平衡:
第一個目標是維持所得稅的累進性與公平性。如果所有股利所得都強制用單一稅率分離課稅,對高所得者而言等於變相調降了他們原本應適用的高稅率,可能被質疑違反「量能課稅」的基本原則。因此制度保留了合併課稅選項,讓中低所得者可以透過累進稅率結構搭配可抵減稅額,享有相對優惠的稅負。
第二個目標是簡化稽徵作業並提高稅制的可預測性。分離課稅用固定稅率計算,不需要跟其他所得混合計算級距,對申報作業與稅收預估都比較單純,也讓部分股利所得較高、原本適用高邊際稅率的族群,有一個「稅負可預期」的選項,不至於因為股利大幅波動而讓整體稅負出現劇烈起伏。
這種雙軌並行、讓納稅義務人「自行擇優」的設計,在國際稅制比較上並非台灣獨有,不少國家對股利所得也採取「分離課稅為主、部分情形可併入」或類似的彈性機制,背後邏輯多半也是在稅收公平與稽徵簡便之間找折衷點。
重點回顧
- 台灣現行股利所得課稅制度採「合併課稅」與「分離課稅」二擇一,自 2018 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起施行,每年報稅時皆可重新選擇,並非一次選定終身適用。
- 合併課稅: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適用累進稅率,同時享有股利淨額 8.5% 的可抵減稅額,但每一申報戶全年上限 8 萬元;抵減後若有剩餘可退還。
- 分離課稅:股利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直接以固定稅率(現行 8.5%)計算稅額,沒有抵減、沒有退還,也不影響其他所得的適用級距。
- 判斷孰優的關鍵變數包括:申報戶原本(不含股利)的邊際稅率高低、股利所得金額是否已超過約 94.1 萬元的可抵減稅額封頂點、以及家庭申報戶的整體所得結構。
- 通常而言,所得結構偏中低、邊際稅率低於 8.5% 或接近該水準的申報戶,合併課稅可能較有利;所得結構偏高、邊際稅率明顯高於 8.5% 的申報戶,分離課稅通常較有利,但仍須以實際試算數字為準,不宜一概而論。
- 兩稅合一舊制的「全額扣抵」與現制的「部分設算扣抵」是不同機制,抵減力道已大幅縮減,不應以舊制經驗類推現制效果。
- 本文所有計算級距、稅率、上限金額,均以說明課稅邏輯為目的,實際數字每年可能因政策調整而變動,正式申報前應以財政部及國稅局公告的當年度最新規定為準,必要時諮詢專業會計師或國稅局服務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