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家族信託」最近常被提起
如果你最近有關注財經新聞,可能會發現「家族信託」「百年信託」這類詞彙出現的頻率變高了。原因不難理解:台灣社會正快速高齡化,加上企業主世代交替的浪潮陸續到來,「財富要怎麼安全、有效率地傳給下一代」變成愈來愈多家庭認真思考的課題。2026年5月,行政院跨部會(財政部、法務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連續受益人信託」的存續期間與課稅原則達成共識,讓存續期間可長達一百年的「百年信託」制度逐漸成形,也讓「家族信託」這個原本聽起來很遙遠、很「豪門專屬」的工具,開始進入一般大眾的討論範圍。
不過,多數人對家族信託的認識其實停留在很模糊的印象:「好像是有錢人在用的節稅工具」「聽說可以避免子女爭產」「電視劇裡豪門都有信託基金」。這些印象有的部分正確,有的則是誤解。這篇文章的目的,就是用比較有系統的方式,帶你理解家族信託到底是什麼、它的法律架構怎麼運作、能解決什麼問題、又有哪些常見的誤區。
這篇文章是財經教育內容,目的是幫助讀者建立正確的觀念架構,不是法律或稅務諮詢。信託牽涉的法律、稅務細節非常複雜,且會隨個案狀況(財產類型、家庭結構、金額規模)而有很大差異,實際規劃務必諮詢信託業者、律師與會計師等專業人士。
信託的基本概念:先搞懂三個角色
要理解家族信託,得先從信託的基本法律結構說起。台灣的信託制度以《信託法》為核心規範,該法第1條對信託的定義是:「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拆解這句話,信託關係裡有三個核心角色:
委託人(Settlor):把財產拿出來設立信託的人。在家族信託的情境裡,通常是家族中的長輩、企業創辦人,或是希望為家人做財務安排的人。
受託人(Trustee):接受財產、並依照信託契約的約定去管理、運用這筆財產的人或機構。在台灣,家族信託的受託人可以是銀行等信託業者(也就是俗稱的「金錢信託」「不動產信託」承作機構),也可以是自然人(親友擔任),但依《信託業法》規定,以信託為業(也就是收取報酬、經常性承作信託業務)者,必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取得信託業執照,一般民眾若非以信託為業,偶爾接受親友委託擔任受託人,則不受此限制。實務上,多數家族信託會選擇銀行信託部或專業信託業者擔任受託人,因為機構的存續穩定性、專業度與受監理程度,都比個人受託人更有保障。
受益人(Beneficiary):信託利益最終享有的人。可以是委託人自己(稱為「自益信託」),也可以是委託人以外的第三人,例如配偶、子女、孫輩(稱為「他益信託」)。
這三個角色最關鍵的地方在於:一旦財產移轉進入信託,信託財產在法律上就與委託人的個人財產、受託人的自有財產各自獨立。這個「財產獨立性」是信託制度最核心的特徵,也是它之所以能發揮傳承功能的關鍵,我們稍後會詳細說明。
家族信託與一般信託有什麼不同
嚴格來說,「家族信託」不是《信託法》裡的法定名詞,而是一種功能性的統稱——泛指委託人以「家族財富的長期管理、保護與世代傳承」為主要目的所設立的信託安排。它可能採用的法律形式,包括:
- 金錢信託:委託人交付現金,由受託人依約定方式運用(例如投資特定標的、按期給付生活費給受益人)。
- 有價證券信託:以股票、基金等有價證券作為信託財產,常見於企業主想安排公司股權的傳承與經營權穩定。
- 不動產信託:以房地產作為信託財產,常見於希望不動產有專人管理、按規劃分配租金或處分收益的情境。
- 保險金信託:結合壽險與信託,讓保險理賠金直接進入信託帳戶,依約定方式分期撥付給受益人,避免受益人一次拿到大筆理賠金卻缺乏管理能力。
- 遺囑信託:委託人透過遺囑指定,於身故後才成立的信託,由遺囑執行人協助完成信託設立。
家族信託往往不是單一工具,而是把上述幾種形式組合運用,依照家族的財產結構與傳承目標量身設計。這也是為什麼家族信託通常需要較高的專業門檻與規劃成本,不像一般定型化的安養信託商品那樣可以直接套用制式契約。
信託財產獨立性:為什麼信託能「保護」財產
信託制度最重要的法律效果之一,規定在《信託法》第10條:「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此處以口語摘要條文意旨: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受強制執行時,信託財產原則上不會被列入其遺產或責任財產範圍。)換句話說,信託財產雖然名義上登記在受託人名下,但它在法律上是一個獨立的財產團體,不會因為受託人個人的財務狀況(例如受託人破產、受託人的債權人求償)而受到牽連。
這個特性延伸出信託在資產保護與傳承規劃上的幾個實際功能:
功能一:財產與經營權分離。企業主可以透過信託,把公司股權的「所有權(信託財產名義)」與「受益權(經濟利益)」分開安排。舉例來說,某位企業主可以將手中股權交付信託,約定由專業受託人或指定的家族治理委員會依信託條款行使股東權利(例如出席股東會、投票),而股利、股權增值的經濟利益則按約定比例分配給指定的家族成員受益人。這種安排常被用來解決「股權因繼承而分散」的問題——如果企業主過世後股權直接依法定應繼分分割給多位繼承人,可能導致經營權破碎、家族成員意見分歧、甚至影響公司治理穩定;透過信託事先約定股權集中管理、經營權統一行使,可以降低這類不確定性。
功能二:分期給付,避免「一次拿到大筆財產」的疑慮。這是保險金信託與部分金錢信託常見的設計。假設某位家長希望留一筆保險理賠金給子女,但擔心子女年紀尚輕、缺乏理財經驗,若一次拿到大筆金額可能被不當運用或遭有心人士覬覦,就可以透過信託約定「按月/按年給付生活費、教育費,達到特定年齡或條件後再給付剩餘本金」,讓財富傳承的節奏更貼近受益人的實際需要。
功能三:跨世代安排(連續受益人信託)。傳統信託設計通常只安排「第一順位受益人」,但2026年跨部會協商共識所指的「連續受益人信託」(俗稱百年信託),則是進一步允許在信託契約中約定,當第一順位受益人(例如子女)身故或特定條件成就後,受益權自動移轉給後順位受益人(例如孫輩),讓信託可以隨家族世代更迭持續運作,存續期間最長可達一百年。這種設計在國外的家族信託實務中相當常見,過去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下操作空間較不明確,直到法務部於112年(2023年)作成函釋,確認在信託契約約定明確存續期間、且受益人可得確定的前提下,可以安排連續受益人、並以後代子孫作為後順位受益人,才讓這類長期家族信託的法律基礎更清楚。
信託與稅務:自益信託 vs. 他益信託
談到家族信託,很多人最關心的其實是稅務問題。這裡有一個必須先建立的基本觀念:信託本身不是「避稅工具」,而是財產管理與傳承的法律安排;稅務效果取決於信託的具體設計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的要件,而不是「只要用了信託就能節稅」。
台灣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對信託課稅的處理方式,依信託類型而有所不同:
自益信託(委託人=受益人):由於財產的實質經濟利益仍歸屬於委託人自己,設立時原則上不發生贈與稅課徵問題,因為並沒有財產利益移轉給第三人。
他益信託(受益人為委託人以外之人):依現行實務見解,當受益人可以確定取得信託利益、且委託人並未保留對信託的處分權或其他實質控制權時,在信託契約成立、財產移轉的當下,就視為委託人已將受益權利益贈與給受益人,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申報並課徵贈與稅。也就是說,他益信託的課稅時點通常落在「信託設立時」,而不是「受益人實際領取信託利益時」。
遺囑信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之2規定,因遺囑成立的信託,其信託財產應於遺囑人死亡時,依法課徵遺產稅;若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受益人死亡,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尚未領受的部分,同樣須依法課徵遺產稅。
而前面提到的「百年信託」(連續受益人信託),跨部會協商達成的課稅原則是:如果信託契約已明確約定存續期間(不超過一百年)及受益權變更條件,且信託存續期間內委託人與各順位受益人對信託財產、受益權都不具備決定權與實質影響力,那麼後順位受益人是因為契約條件成就而「自動」取得受益權,這個過程被認定為不涉及贈與或繼承的移轉行為,因此不發生課徵贈與稅及遺產稅的問題。這項共識目前仍在推動相關子法與行政規則的落地階段,實際適用細節仍須留意主管機關後續發布的正式規範。
這裡有一個重要的觀念澄清:稅務效果的前提是信託設計必須符合「委託人與受益人均不具備實質控制權」等嚴格要件。如果信託契約保留了太多委託人可以隨時變更受益人、指示處分信託財產的權利,稅捐機關很可能會認定這只是「形式上的信託、實質上仍是委託人自己的財產」,進而否准原本預期的稅務效果。這也是為什麼家族信託的契約設計需要專業法律與稅務人員協助,條款用字的細節往往牽動整個規劃的稅務結果。
常見誤解一:信託可以完全規避特留分
這是關於家族信託最常見、也最容易造成法律爭議的誤解。
台灣《民法》規定,法定繼承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依順位)享有「特留分」的權利,也就是即使被繼承人立遺囑將財產分配給特定人,法律仍保障特留分權利人可以取得的最低比例。《民法》第1225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果因為被繼承人的遺贈導致其應得數額不足,可以按不足的數額,就遺贈財產「扣減」。
有些人以為,只要把財產放進信託、透過信託契約分配,就能繞過特留分的限制,把大部分財產都留給特定子女或第三人。但實務上,台灣法院見解已經明確指出:即便是透過遺囑信託進行財產分配,如果信託安排實質上侵害了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特留分權利人仍然可以依法主張扣減,使信託中侵害特留分的部分失其效力——法院審查的重點是信託安排的「實質內容與目的」,而非只看契約的形式是否叫做「信託」。換句話說,信託不是規避特留分的萬靈丹;如果信託分配方案明顯壓縮了某位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權利,日後很可能面臨繼承人提起扣減訴訟,導致原本規劃的信託架構被部分推翻,甚至衍生家族成員間的訴訟糾紛——這恰恰違背了許多人設立家族信託原本想避免「爭產訴訟」的初衷。
因此,設計家族信託的分配方案時,如果家族中有多位法定繼承人,通常會建議同時檢視特留分的計算,讓信託分配盡量兼顧法定最低保障,或是透過其他方式(例如生前先取得繼承人同意、搭配保險等其他資產做補償性安排)降低日後爭議的機率。
常見誤解二:家族信託只有超級有錢人才需要
家族信託確實常與大型企業主、高資產家族聯想在一起,但實務上信託服務的光譜其實很廣,並不是只有「億萬富豪的百年信託」這一種型態。
以台灣目前信託業者已經相當成熟的「安養信託」為例,主要服務對象是希望為自己或家人的老年生活、財產管理預作安排的一般民眾,並不限於高資產族群。根據信託業者提供的統計,截至112年(2023年)底,已有27家信託業者提供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相關商品,累計受益人人數達15萬4,912人,累計信託財產總額約1,234億元,換算平均每人信託資產約80萬元——這個平均金額顯示,安養信託的實際使用者多數並非高資產族群,而是一般家庭以相對有限的資產規模,透過信託來確保退休金、保險理賠金能被妥善、依約定方式使用,避免自己年老失能、認知功能退化時,財產遭到不當挪用或詐騙。
不過,即使門檻不高,安養信託在整體高齡人口中的滲透率其實仍偏低:以安養信託委託人普遍需年滿55歲以上的族群換算,對比台灣55歲以上人口約780萬人,安養信託佔比不到2%,顯示這類工具在台灣仍有相當大的認知與使用成長空間。
換句話說,家族信託的概念(財產獨立管理、按約定方式分配、保護受益人)可以套用在不同資產規模的家庭,只是複雜度與規劃成本會隨財產結構的複雜程度(例如是否涉及公司股權、跨境資產、多位繼承人的分配比例安排)而有很大差異。單純的安養信託、保險金信託,門檻與成本相對親民;涉及企業股權傳承、跨世代連續受益人安排的完整家族信託架構,則需要更完整的法律、稅務、公司治理專業團隊協助設計。
常見誤解三:信託等於節稅工具
如前面稅務段落所說明,信託的稅務效果高度取決於信託類型與契約設計是否符合法規要件,並不是「設立信託」這個動作本身就自動產生節稅效果。他益信託在設立時仍須依規定申報贈與稅;遺囑信託的信託財產仍要依法課徵遺產稅;只有在符合特定嚴格要件(如連續受益人信託中,委託人與各順位受益人均不具實質控制權)的情況下,才可能適用較有利的課稅原則。
此外,過去也曾發生過信託架構被稅捐機關認定為「實質課稅原則」下應予以否准的案例——也就是說,如果信託的設計目的被認定主要是為了規避稅負,而非真正基於財產管理、傳承規劃的實質需要,稅捐機關可以依《稅捐稽徵法》的實質課稅原則,穿透信託的法律外觀,回歸實質經濟利益歸屬去核課稅捐。這也是為什麼專業人士普遍建議,家族信託的規劃應該以「財富管理與傳承的實質需求」為出發點,稅務效果是規劃過程中需要一併考量、但不應該是唯一目的的因素。
家族信託的一般設立流程(概念性說明)
雖然每個家族信託的具體條款會因個案需求而不同,但一般的規劃與設立流程大致包含以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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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與需求釐清:委託人與專業顧問(信託業者、律師、會計師)一起盤點家族財產結構(現金、股權、不動產、保單等),釐清設立信託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資產保護、經營權穩定、跨世代分配,還是安養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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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稅務架構設計:依需求決定信託類型(自益/他益、金錢/股權/不動產信託等)、受託人人選、受益人與分配條件、存續期間,並評估對應的贈與稅、遺產稅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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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擬定與簽署:由受託人(通常為信託業者)與委託人簽署信託契約,明確約定信託財產範圍、管理運用方式、給付條件、信託監察人(如有)的職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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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移轉與信託登記:委託人將財產(現金撥入信託專戶、股權或不動產辦理信託登記)實際移轉給受託人,信託關係正式成立。不動產、股權等信託財產,依法須辦理信託登記或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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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管理與監督:信託存續期間,受託人依契約管理運用信託財產,委託人視契約設計可能保留部分監督權(例如透過信託監察人機制),受益人依約定條件領取信託利益。
這個流程凸顯了家族信託不是「簽一份文件就結束」的一次性動作,而是一個需要持續管理、可能歷時數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法律關係,契約條款的嚴謹度與受託人的專業度,都會直接影響信託能否真正達成當初設立的目的。
與台灣市場的連結:制度正在演進中
台灣的信託法制其實已經行之有年,《信託法》於民國85年(1996年)公布施行,《信託業法》則於民國89年(2000年)公布施行,兩者共同構成信託業務的法律基礎。但長期以來,市場上普及度較高的信託商品以「特定金錢信託」(常見於基金、結構型商品的投資工具)、「安養信託」為主,真正意義上、以世代傳承為核心設計的「家族信託」在台灣仍屬於相對新興、規劃案例較少的領域。
近年推動的變化,主要來自幾個方向:
法規函釋的釐清:法務部112年函釋確認連續受益人信託在現行法律架構下可行,解決了過去實務上「後代子孫能否直接作為信託受益人」的不確定性。
跨部會課稅共識:2026年5月行政院跨部會就百年信託的存續期間與課稅原則達成共識,讓存續期間可達一百年的長期信託,在稅務處理上有了更明確的方向,降低了家族在規劃長期傳承信託時的不確定性。
金管會信託2.0政策:金管會近年推動「信託2.0:全方位信託計畫」,希望結合信託業者與周邊照護、法律、財稅專業,讓信託服務從單純的資產保管,擴展為結合安養、傳承、公益等多元功能的整合平台。
這些發展方向顯示,台灣的家族信託制度仍在逐步成熟的過程中,相關子法、行政規則與市場實務案例,預期會在未來幾年持續增加。對於有興趣了解家族信託的讀者來說,這也代表現在是一個值得持續關注制度動態的時間點——許多細節(例如百年信託的具體課稅子法、信託監察人制度的落實方式)仍在發展當中,實際規劃時務必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的規範,以及專業人士的個案評估為準。
重點回顧
- 信託是一種法律關係:委託人將財產移轉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約定,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該財產;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個角色可以是不同人,也可以有重疊(如自益信託)。
- 「家族信託」不是法定名詞,而是泛指以家族財富長期管理、保護、世代傳承為目的的信託安排,常結合金錢信託、股權信託、不動產信託、保險金信託等多種形式。
- 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信託法》第10條),不因受託人個人財務狀況而受牽連,這是信託能發揮資產保護與股權集中管理功能的法律基礎。
- 稅務處理依信託類型而不同:自益信託設立時原則上不課贈與稅;他益信託於受益人確定可取得信託利益時,原則上於信託成立時課徵贈與稅;遺囑信託之信託財產於遺囑人死亡時課徵遺產稅。信託不是自動的節稅工具,稅務效果取決於契約設計是否符合法規要件。
- 2026年跨部會協商共識,讓存續期間可達一百年的「連續受益人信託」在符合特定要件(委託人與各順位受益人均不具實質控制權)下,後順位受益人因契約條件成就取得受益權,不涉及贈與或遺產稅課徵,但相關子法仍在落地階段。
- 信託無法完全規避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權利;若信託分配實質侵害特留分,法院實務上承認繼承人仍可主張扣減,因此規劃時應一併檢視特留分的計算與潛在爭議。
- 家族信託並非只有高資產族群才能使用,安養信託等工具的平均信託資產規模顯示一般家庭也能運用信託概念做財產管理,但整體滲透率在台灣仍偏低,顯示這個領域還有相當大的認知與發展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