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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知識

碳費、碳權、碳稅有何不同?台灣碳費徵收制度全解析

碳費、碳權、碳稅這三個詞常被混用,但背後的法源、課徵對象與運作機制完全不同。本文用台灣2026年正式上路的碳費制度為主軸,拆解三者定義、計算公式與常見誤解。

投資策略

最近只要打開財經新聞,「碳費」「碳權」「碳稅」這三個詞幾乎天天出現,尤其台灣碳費制度在2026年正式進入徵收階段之後,討論度更是明顯升溫。但仔細問身邊的人,十個有八個會把這三個名詞混在一起講,甚至有人以為「買碳權」跟「繳碳費」是同一件事。

這篇文章想做的事情很單純:把這三個名詞的定義、法源、運作機制講清楚,讓你不管是想了解自己投資的公司會不會受影響,還是單純想搞懂新聞在講什麼,都能建立一個正確的知識框架。這不是投資建議,純粹是制度面的教學整理。

先建立最基本的區分:誰收錢、依據什麼法、錢去哪

在往下細講之前,先用一個表格把三個名詞的核心差異攤開來看,會比較有感覺。

項目 碳費 碳稅 碳權
課徵/取得單位 環境部(台灣現行制度) 財政單位(多數國家採用) 交易所或第三方認證機構
法律性質 規費、專款專用 租稅、收入歸國庫統籌 財產權概念的憑證,可交易
課徵對象 特定排放量門檻以上的企業 通常依燃料含碳量或排放量課徵 自願參與減量專案或需要抵換的企業
台灣現況 2026年5月正式開徵 台灣目前未採用碳稅制度 2024年10月國內碳權交易平台上線

先講結論性的觀念:碳費和碳稅都是「政府對排放行為收錢」的機制,差別在於誰收、錢怎麼用;碳權則完全是另一套邏輯——它是「減碳成果」被量化之後變成的一種可交易憑證,本質上比較接近一種財產權,而不是稅費。

搞懂這個分野之後,後面每個小節的細節才會有意義,不然很容易看到「每公噸多少錢」就把三者搞混。

碳費:台灣選擇的路

為什麼台灣走碳費不走碳稅

國際上多數已開發國家(例如新加坡、日本部分地方稅、瑞典、芬蘭等)採用的是「碳稅」,也就是由財政部門依法課稅,稅收進入國庫統籌運用,理論上可以用在任何政府支出項目上。

台灣則是選擇了「碳費」這條路。根據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的說明,碳費是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向排放量達一定門檻的事業徵收的「規費」,性質上不是稅,而是使用者付費概念下的專款專用費用——收來的錢必須放入「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專門用於獎勵補助減碳技術、氣候調適、發展再生能源等用途,不能被挪去做其他一般政府支出。

這個「專款專用」的設計,其實反映了台灣立法時的政治現實考量:把課徵對象與資金流向限定清楚,比較容易在立法過程中取得產業界與環保團體的雙方妥協。用最白話的方式理解:碳稅是「繳給國庫大水庫」,碳費是「繳進一個標明用途的特別帳戶」。

碳費的法源依據

碳費制度的法源可以追溯到2023年2月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氣候變遷因應法》(由原本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而來),這是台灣氣候治理的母法,明定2050淨零排放為國家目標。

碳費的具體徵收機制則規定在該法第28條,授權環境部訂定費率;而實際執行細節,則由環境部依據該法第27條第2項、第28條第4項及第30條第2項另訂《碳費收費辦法》來規範計算方式、申報流程與各種扣除項目。

誰要繳碳費:起徵門檻與涵蓋對象

碳費不是所有企業都要繳,而是設有明確的排放量門檻。首波徵收對象鎖定溫室氣體年排放量超過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電力業、燃氣供應業及製造業,據環境部估算約涵蓋500家工廠、287家事業單位(不同統計口徑會有些微差異,因為同一家公司可能有多個排放源)。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企業的總排放量超過門檻,計算應繳費用時,原則上仍可先扣除2.5萬公噸的免計費額度,也就是說並非「一超過門檻,全部排放量都要收費」,而是超過門檻的部分才開始累計課徵基礎。這個設計概念類似所得稅的「累進」精神:先有一個免稅額,超過的部分才開始計算。

費率結構:一般費率、優惠費率、係數調整

碳費最讓企業界關注的,就是「一噸到底要繳多少錢」。目前公布的費率結構大致分為三個層級:

一般費率:每公噸新台幣300元,適用於未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的企業。

優惠費率A(技術標竿指定):企業若採用符合科學基礎減量目標(SBTi)等國際標準的自主減量計畫,且承諾在2030年前達成一定比例(例如40%)的減碳幅度,可適用每公噸50元的優惠費率。

優惠費率B(一般自主減量):企業提出自主減量計畫但未達技術標竿要求者,可適用每公噸100元的優惠費率。

除此之外,環境部也針對「碳洩漏風險」較高的產業(也就是那些一旦被課重稅、可能直接把產能外移到未課碳費國家的高碳密集產業,例如部分基礎原物料業)另訂了碳洩漏風險係數,最高可調降至0.2,也就是說符合條件的高風險產業,實際負擔的費率可能再打兩折。

用一個簡化的計算範例來說明(純示範公式,不代表任何真實公司數字):假設某製造業年排放量為10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先扣除2.5萬公噸免計費額度,剩下7.5萬公噸為計費基礎;若該企業提出優惠費率A的自主減量計畫(每公噸50元),應繳碳費即為7.5萬公噸 × 50元 = 375萬元;若未提出任何減量計畫、適用一般費率300元,則為7.5萬公噸 × 300元 = 2,250萬元。兩者相差近6倍,這也是為什麼「提出減量計畫」對企業財務規劃是一個重要的策略選項。

環境部估算,若首波徵收對象全數適用優惠費率,2026年碳費收入約落在40至60億元之間;若多數企業維持一般費率,收入規模會更高。這筆錢會流入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未來用於補助企業減碳技術升級、發展氣候調適基礎建設等。

碳權:減碳成果的「憑證化」

碳權從哪裡來

碳權(在國際上常對應「碳信用額度」Carbon Credit 的概念)指的是:一個經過認證的減碳或移除溫室氣體的「成果」,被量化成一個單位(通常是1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並開立一張可追蹤、可交易的憑證。

台灣的碳權主要來自「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法源是環境部於2023年10月公布的《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企業或機構如果自願執行減碳行動(例如更換高效能設備、造林、甲烷回收再利用等),可以向環境部申請將專案註冊為自願減量專案,經過方法學審查、第三方查驗機構確證,最終核發「減量額度」,這個額度就是我們俗稱的碳權。

整個申請與查詢流程,目前都可以在環境部建置的「溫室氣體自願減量暨抵換資訊平台」上查到,包括已通過註冊的專案清單、適用的減量方法學、額度核發現況等,資訊算是相當公開透明。

碳權在哪裡交易

國內碳權交易平台已於2024年10月2日正式上線,環境部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36條,委託台灣證券交易所轉投資成立的「台灣碳權交易所」辦理國內減量額度的交易、拍賣與收費業務。交易商品主要分為兩大類:一是前面提到的「自願減量專案」額度,二是「抵換專案」額度(適用於環評增量抵換等特定用途)。

需要特別澄清一個常見誤解:碳權交易所交易的是「國內」減量額度,跟企業去買國外的碳權(例如透過黃金標準 Gold Standard 或核證碳標準 Verra 等國際機構認證的碳權)是不同的市場,適用範圍、能否抵扣台灣碳費也有各自的規則限制,不能直接畫上等號。

碳權可以做什麼用途

依據現行《氣候變遷因應法》的規範,國內碳權(減量額度)主要有三種用途:一是用來扣抵碳費(企業繳費時,若持有合格的減量額度,可以用額度抵減部分應繳碳費,等於是給企業一個「用實際減碳成果折抵費用」的誘因);二是用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中的增量抵換(開發案若會增加排放,可透過購買碳權來抵銷部分增量);三是用於企業或組織對外宣告「碳中和」時作為佐證依據。

換句話說,碳權不是拿來繳給政府當稅金,而是一種「你證明自己減了碳,這份證明本身就有價值,可以拿去折抵義務、也可以賣給有需求的其他企業」的市場機制。這也是為什麼碳權常被稱為「碳定價」工具裡最具市場彈性的一種——它讓減碳成本最低的企業去做超額減量,再把多出來的額度賣給減碳成本較高的企業,理論上可以讓整體社會的減碳效率提升。

常見誤解澄清

誤解一:「繳了碳費就等於買了碳權」

這是最常見的混淆。繳碳費是企業對自己排放行為承擔的「義務性費用」,錢進入政府基金;買碳權則是企業用真金白銀去支持別人做的減碳專案,取得的是一張可折抵、可交易的憑證。兩者的資金流向、法律性質完全不同,只是恰好碳權可以拿來「折抵」碳費的一部分,才會讓人誤以為是同一件事。

誤解二:「碳稅比碳費嚴格,或碳費比碳稅寬鬆」

嚴格程度取決於費率高低與涵蓋範圍的設計,不是取決於「稅」或「費」這個名稱本身。有些國家的碳稅費率很低(例如僅象徵性課徵),也有國家的碳費/碳稅費率設計得相當高。台灣目前碳費一般費率為每公噸300元,這個數字放在國際比較中,相對歐洲部分碳稅或碳交易市場的價格區間仍屬中段偏低,但這是動態調整的制度,未來費率會隨階段檢討而變動,不宜用單一時間點的數字下結論。

誤解三:「CBAM(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就是歐盟版的碳費」

CBAM 是一種「邊境調整機制」,性質上比較接近進口關稅的概念,目的是避免歐盟企業因為承擔較高的碳定價成本而在國際競爭中失利(防止「碳洩漏」,也就是產業為了規避碳成本而外移到管制較鬆的國家)。CBAM 針對的是「進口到歐盟的特定高碳排產品」課徵,而台灣碳費針對的是「在台灣境內營運的特定企業組織」課徵,兩者的課徵對象(產品 vs. 組織)與法律架構完全不同。不過根據環境部說明,台灣企業已繳納的碳費,在特定條件下可望對應抵扣未來需繳納的CBAM憑證費用,這是兩制度之間目前規劃中的銜接機制,實際細節仍待雙方後續公告確認。

誤解四:「只要公司名字有出現在碳費徵收名單,股價就會跌」

碳費對企業的財務影響,取決於該公司排放量占營收比重、是否已提出優惠費率的減量計畫、產業能否轉嫁成本給下游客戶等多重因素,不是單一「有沒有被列入名單」就能簡單推論漲跌方向。把制度性成本直接等同於股價變動方向,是過度簡化的推論方式,讀者在解讀相關新聞時應該回歸個別公司的財報揭露與產業結構去理解,而不是套用單一因果公式。

碳費與碳權在台灣市場的實務連結

對投資人而言,碳費與碳權制度上路後,比較值得長期關注的,是它如何改變不同產業的成本結構與競爭態勢,而不是短線的消息面波動。

從產業結構角度看,電力業、鋼鐵、水泥、石化等高碳排產業,是碳費制度直接影響最大的族群,這些產業未來的財報中,「碳費」或「碳成本」很可能會成為一個新增的營運費用科目,投資人在閱讀年報或法說會資料時,可以留意企業是否揭露碳費相關的財務影響評估、是否已提出自主減量計畫並取得優惠費率資格。

另一方面,與碳權、碳交易、減碳技術服務相關的產業鏈(例如溫室氣體查驗機構、碳盤查顧問服務、再生能源開發、碳捕捉封存技術等),則可能因為碳定價制度上路而出現新的商業需求,這屬於制度變化帶來的產業結構性機會,但同樣需要回歸個別公司的營運模式與財務體質去分析,而不是單純因為「沾上ESG題材」就假設會有正向表現。

台灣碳權交易所自2024年10月上線以來,交易商品與參與者仍在逐步擴增中,市場流動性與價格發現機制都還在發展初期,這也是為什麼目前碳權尚未成為一般投資人可以直接參與的成熟金融商品,多數交易仍以企業法人為主要參與者,用途也集中在前述的碳費抵扣、環評增量抵換與碳中和宣告,還不是一個以投機或財務投資為目的的次級市場。

重點回顧

  • 碳費:台灣現行制度,由環境部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8條向排放量超過2.5萬公噸門檻的企業徵收,性質為專款專用規費,2026年5月正式開徵,一般費率每公噸300元,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可適用每公噸50元或100元的優惠費率。
  • 碳稅:國際上多數國家採用的機制,由財政單位課徵,稅收歸入國庫統籌運用,台灣目前未採用此制度,選擇了碳費這條路徑。
  • 碳權:源自「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經環境部審查核發減量額度後,可在台灣碳權交易所交易,用途包括扣抵碳費、環評增量抵換、碳中和宣告,本質是財產權概念的憑證,不是稅費。
  • 三者的核心分野在於「課徵/取得機制」與「資金或憑證流向」,不能用「哪個比較嚴格」這種單一標準去比較,要看個別制度的費率設計與涵蓋範圍。
  • 碳費對企業的實際財務衝擊,取決於排放強度、是否取得優惠費率資格、成本轉嫁能力等多重因素,讀者在解讀相關新聞或財報揭露時,建議回歸個別公司的具體資訊,避免套用單一因果推論。

資料來源: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碳費專區、《氣候變遷因應法》全國法規資料庫、《碳費收費辦法》草案總說明、台灣碳權交易所、中央社、CSR@天下、Reccessary、關鍵評論網等公開報導與官方公告整理。制度細節(尤其費率、門檻與係數)以環境部最新公告為準,本文寫作時點為2026年8月,後續如有修正請以官方最新公布內容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