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CRS?先從一個常見的疑問說起
「我在國外開的銀行帳戶,台灣國稅局到底看不看得到?」這大概是這幾年財經社群裡最常被問到的問題之一,答案牽涉到一個名詞:CRS,全名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中文譯為「共同申報準則」,也有人稱它為「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制度。
CRS是由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在2014年發布的國際標準,目的是讓全球各國的稅務機關能夠互相交換「非本國稅務居民」在海外持有的金融帳戶資訊,藉此降低透過境外帳戶隱匿所得、規避稅負的空間。這套機制常被媒體稱為「全球追稅令」,但這個說法其實有點簡化,也容易讓人誤解制度的實際運作方式——尤其是套用在台灣身上時,情況又更特殊一些。
要理解CRS,最重要的第一步是搞清楚三件事:誰要申報、申報什麼、申報給誰。這三個問題搞清楚了,後面關於「台灣到底跟誰交換資料」的討論才有意義。
CRS制度的基本邏輯
CRS運作的核心概念,是要求各國的金融機構(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商、投信公司等)對帳戶持有人進行「稅務居民身分審查」(Due Diligence),一旦發現某個帳戶持有人是「其他國家的稅務居民」,金融機構就必須將這個帳戶的資訊彙整、申報給所在國家的稅務主管機關;接著,這個國家的稅務主管機關會依照事先簽署好的協定,把資料傳送給帳戶持有人「稅務居民所在國」的稅務機關。
用白話講:如果甲國居民在乙國銀行開戶,只要甲、乙兩國之間有CRS交換協定,乙國銀行就要把這個帳戶的資訊,透過乙國稅務機關,交給甲國稅務機關。整個過程是「自動」的——不需要甲國提出調查申請,也不需要有具體逃漏稅嫌疑,只要帳戶持有人的稅務居民身分符合條件,資訊就會被彙整、傳送。
這也是CRS跟傳統國際租稅合作機制最大的不同。過去各國之間如果要查稅務資料,通常得透過「個案協助」(Exchange of Information on Request),也就是甲國稅務機關必須先鎖定具體對象、提出具體理由,才能向乙國請求提供資料。CRS則是把這個流程「制度化、常態化」,變成每年定期、大規模的資訊交換,而不是針對特定個案才啟動。
CRS要交換的是哪些資訊?
依照OECD公布的標準架構,CRS申報的內容大致包含以下幾類:
| 申報項目 | 說明 |
|---|---|
| 帳戶持有人身分資訊 | 姓名、地址、稅務居民所在國、稅籍編號(TIN)、出生日期等 |
| 帳戶號碼 | 用於識別特定帳戶 |
| 申報金融機構資訊 | 該金融機構的名稱與識別碼 |
| 帳戶餘額或價值 | 該曆年度結束時(通常是12月31日)的帳戶餘額或價值 |
| 特定所得資訊 | 依帳戶類型不同,可能包含利息、股利、其他所得,以及出售金融資產的總收入 |
需要留意的是,CRS申報的重點是「帳戶存在的事實與餘額」,並不是逐筆交易明細,也不是直接告訴對方國家「這個人逃了多少稅」。它比較像是提供一份「資訊拼圖」,讓稅務機關能夠比對申報人在國內申報的所得、財產狀況,是否與海外帳戶資訊相符,如果出現明顯落差,才會進一步啟動調查程序。這中間還有很多後續行政與法律程序,並不是資料一到,就自動產生稅務處分。
哪些帳戶會被涵蓋?哪些不會?
依照台灣財政部發布的「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於2017年11月訂定發布),適用的金融帳戶類型包括:
- 存款帳戶:一般銀行存款、活儲、定存等
- 保管帳戶:證券保管、代客操作等帳戶
- 具現金價值之保險契約與年金契約:例如儲蓄型保單、投資型保單中具現金價值的部分
- 特定股權或債權權益:主要是針對投資型實體(Investment Entity)發行的股權或債權
而以下這幾類,則屬於制度設計中排除或豁免申報的範圍:
- 本國稅務居民在本國持有的帳戶(例如台灣人在台灣銀行開的戶頭,不涉及跨境資訊交換問題)
- 餘額較低且無異常交易紀錄的特定個人帳戶(依作業辦法訂有排除門檻)
- 強制性社會保險相關帳戶
- 特定退休金帳戶等經公告排除的帳戶類型
換句話說,CRS鎖定的對象,是「持有海外帳戶、且該帳戶所在國與其稅務居民國之間有交換協定」的跨境帳戶持有人,而不是全面監控所有金融帳戶。
台灣的CRS:跟你想的不太一樣
這是整篇文章最關鍵、也最常被誤解的部分。
很多人聽到「CRS」,直覺會以為台灣已經加入了OECD主導的多邊自動資訊交換架構(Multilatera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 MCAA),跟全球一百多個國家、五千多組雙邊交換關係一樣,資料四通八達。但事實並非如此。
台灣受限於國際政治地位的特殊性,並不是聯合國會員,也無法以主權國家身分直接簽署OECD主導的多邊主管機關協定(MCAA)。因此,台灣採取的做法是「自建版本」:財政部依循OECD公布的CRS技術標準,訂定國內法規(也就是前述的「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要求國內金融機構依CRS規範進行客戶身分審查與申報,但在「跨國資訊交換」這一段,台灣只能與個別國家分別洽簽雙邊主管機關協定(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 CAA),談成一個、才能交換一個。
依照財政部公告的資訊,台灣自2019年起要求金融機構開始進行稅務居民身分審查作業,並於2020年9月完成首次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截至目前,台灣正式生效的CRS雙邊自動交換對象為日本、澳洲、英國這三個國家,交換內容涵蓋台灣金融機構回報予這三國稅務居民之帳戶資訊,以及這三國回傳台灣稅務居民在當地帳戶的資訊。
常被誤會「已交換」但實際上沒有的地方
以下幾個常見的迷思,值得特別澄清:
迷思一:香港、新加坡已經跟台灣交換資料了
不正確。香港與新加坡雖然都是CRS多邊架構下活躍的參與地區,但截至目前為止,台灣與香港、新加坡之間並未有正式生效的雙邊CRS交換協定。這代表在制度層面上,台灣稅務機關並不會透過CRS管道,自動收到台灣居民在香港或新加坡金融機構開立帳戶的資訊。
迷思二:中國大陸會把台灣人的帳戶資料交給台灣國稅局
不正確,而且方向也常被搞反。中國大陸自身有實施CRS(俗稱「陸版CRS」),但中國與台灣之間,並沒有官方的CRS雙邊資訊交換安排,雙方從未透過這個機制交換過金融帳戶資訊。
迷思三:台灣的CRS涵蓋所有跟台灣有邦交或往來的國家
不正確。CRS是否生效交換,關鍵在於「有沒有簽署CAA並實際啟動」,不是「有沒有邦交」或「有沒有租稅協定」。目前只有日本、澳洲、英國三國走完完整流程並正式交換。
也因為只跟三個國家有正式交換關係,坊間常有一種說法是「錢放在其他地方,資料就不會回台灣」。這句話在「制度設計」的層次上,某種程度是事實描述(因為確實沒有正式的CRS交換管道),但這不代表沒有其他方式可以取得跨境金融資訊——例如透過個案協助、國際洗錢防制合作、租稅協定下的資訊交換條款、或未來新增的雙邊CAA,都可能是其他管道。制度現況與「資訊永遠不會被知道」之間,並不能畫上等號,這是理解這個議題時特別需要拿捏分寸的地方。
一個型態化的案例說明(僅為說明機制,非真實個案)
為了幫助理解實際運作,我們用一個匿名化、純粹說明機制用途的假設情境來描述流程,這不是任何真實個案,也不涉及任何具體人物或機構:
假設有一位台灣稅務居民,同時在A國(與台灣有CRS交換關係)與B國(與台灣沒有CRS交換關係)分別開立了金融帳戶。
在A國的部分,當地金融機構依照CRS規範,識別出帳戶持有人的稅務居民身分為台灣,於是將帳戶資訊(餘額、身分資料等)彙整後,交給A國稅務主管機關;A國稅務主管機關再依照與台灣簽署的CAA協定,於約定的年度時程內,將資料傳送給台灣財政部。
在B國的部分,由於台灣與B國之間並未簽署CRS雙邊交換協定,即便B國本身有實施CRS制度、也會與其他有協定的國家交換資料,但這個資訊管道並不會自動延伸到台灣。也就是說,這筆資訊不會透過CRS機制回傳給台灣財政部。
這個例子想說明的重點是:CRS是不是會交換到台灣,關鍵不在於「這個國家有沒有實施CRS」,而在於「這個國家有沒有跟台灣簽CAA、正式啟動雙邊交換」。這也是為什麼理解台灣CRS現況時,不能只看「這個國家有沒有CRS」這個問題,而要進一步確認雙邊協定是否存在且生效。
申報時程與義務主體
依照現行規範,台灣的金融機構(包含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商、投信投顧等)每年須於6月1日至6月30日這段期間,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個曆年度的應申報帳戶資訊(包含符合條件的帳戶資訊,以及「無資訊帳戶」的申報,也就是即使沒有應申報帳戶也要進行零申報)。
值得留意的是,CRS申報義務主體是「金融機構」,不是帳戶持有人本人;一般民眾不需要自己向財政部申報「我在國外有帳戶」,這件事是由金融機構依法定程序執行審查與申報。不過,這不代表帳戶持有人在所得稅、財產申報上的義務就此免除——CRS只是資訊交換的管道,個人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本來就應該誠實申報全球所得(若屬中華民國稅務居民且達申報門檻),這是兩件各自獨立、但彼此相關的事情,不宜混為一談。
CRS與台灣投資人的實際關聯
對於一般投資人來說,理解CRS制度,其實更多是幫助建立正確的「稅務常識」,而不是拿來作為規劃工具。以下幾個面向值得留意:
第一,跨境開戶時,金融機構的身分審查是常態流程。 如果你在海外(尤其是與台灣有CRS交換關係的國家)開立證券或銀行帳戶,開戶過程中被要求填寫「稅務居民自我證明表」(Self-Certification),這是CRS制度下金融機構的法定義務,不是特別針對你,而是所有跨境開戶客戶都會被要求填寫。
第二,制度仍在演進,交換對象未來可能增加。 台灣財政部持續與其他國家洽談CAA,交換對象名單並非固定不變,過去從最初的日本、澳洲,到後來納入英國,顯示這個名單有持續擴充的可能性,具體進度以財政部正式公告為準。
第三,CRS資訊交換與國內稅務申報是兩個獨立的法律義務。 即使某個國家目前尚未與台灣建立CRS交換關係,並不表示海外所得或財產就沒有申報義務;台灣稅務居民本來就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若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另有規定)或依最低稅負制相關規定申報應稅所得,這件事跟CRS交不交換資料是分開的兩套規範邏輯。
第四,制度資訊應以財政部公告為準,避免依賴二手轉述。 由於CRS交換對象與規則會隨時間調整,建議定期查閱財政部官網「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專區的最新公告,而不是依賴幾年前的舊資訊做判斷。
CRS與其他國際租稅制度的差異
有時候CRS會被拿來跟美國的FATCA(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俗稱「肥咖條款」)相提並論,兩者概念類似,但架構不同:
- FATCA是美國單方面要求全球金融機構申報「美國稅務居民」帳戶資訊的制度,具有域外效力,金融機構若不配合,可能面臨美國對其美國來源所得課以扣繳稅款等後果。
- CRS則是OECD主導、多邊互惠性質的架構,理論上是「你交換給我、我也交換給你」的雙向機制,並非單一國家主導。
台灣同時面對這兩套制度:一方面依照台美之間的政府間協定(IGA)架構配合FATCA申報美國稅務居民帳戶資訊;另一方面則依照CRS架構,與有簽署CAA的國家(目前為日、澳、英)進行雙邊交換。兩套制度申報邏輯類似,但法源、對象、生效方式都不同,不宜混為一談。
重點回顧
- CRS(共同申報準則)是OECD主導的國際標準,讓各國稅務機關能自動交換「非本國稅務居民」的海外金融帳戶資訊,申報內容包含帳戶餘額、身分資訊、特定所得,但不是逐筆交易明細。
- 台灣因國際政治地位特殊,無法加入OECD多邊架構(MCAA),改採自行訂定國內法規、並與個別國家逐一簽署雙邊主管機關協定(CAA)的模式。
- 截至目前,台灣正式生效的CRS自動交換對象僅日本、澳洲、英國三國;香港、新加坡未在名單內,台灣與中國大陸之間也沒有CRS交換關係。
- 判斷某筆海外帳戶資訊是否會透過CRS回傳台灣,關鍵在於「該國是否與台灣簽署並啟動CAA」,而不是「該國本身是否有實施CRS」。
- CRS申報義務主體是金融機構,一般個人不必自行申報帳戶存在事實,但這不代表所得稅或財產申報義務因此免除,兩者是各自獨立的法律關係。
- 制度持續演進,交換對象名單可能隨時間增加,正確資訊應以財政部官方公告為準。
- CRS與美國FATCA制度概念相似但法源、架構、生效邏輯不同,台灣同時面對兩套制度。
理解CRS,最重要的不是把它想成一個「無所不知」的追蹤網,也不是誤以為「沒交換到的地方就絕對安全」,而是掌握制度實際的運作範圍與限制,用正確的資訊做財務規劃與稅務判斷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