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關注過台灣的家族企業新聞,可能聽過某某家族「成立閉鎖性公司來控股」的說法。這聽起來像是有錢人才玩得起的高深工具,但其實它的設計邏輯並不難懂——說穿了,就是公司法特別開了一個「例外規則」的房間,讓一群彼此認識、互相信任的股東(通常是一家人)可以用比較有彈性的方式安排股權,而不必受一般股份有限公司那套「股份自由轉讓、一股一表決權」的標準規則綁死。
這篇文章帶你從頭認識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它的法律定義、和一般公司的差異、股權設計上能玩出什麼花樣、常見的誤解,以及在台灣的實務發展現況。全文以制度說明與歷史案例陳述為主,不涉及任何投資操作建議。
一、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是什麼
要理解閉鎖性公司,得先從台灣公司法的架構講起。目前公司法規定的公司類型主要有: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四種,而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其實不是「第五種」全新的公司型態,而是股份有限公司底下的一個「特別篇章」——公司法在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裡,專門增訂了「第十三節: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賦予符合特定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額外的彈性。
這個制度是在2015年(民國104年)修法新增的,當時的修法背景是為了因應新創事業的股權設計需求(例如員工認股、創投分階段投資、創辦人保留經營控制權等),但上路之後,會計師與律師界很快發現,這套制度同樣非常適合用在家族企業的股權傳承規劃上——原因後面會詳細說明。
法律上的核心定義
根據公司法第356條之1第1項,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的是:
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拆開來看,這個定義有三個關鍵要素:
- 股東人數上限50人:這個人數上限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可以視社會經濟情況調整,但目前是50人的門檻。
- 章程必須訂有股份轉讓限制:這是閉鎖性公司「閉鎖」二字的核心精神——股份不能像一般公司那樣自由買賣轉讓,必須依照章程約定的方式(例如需經其他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有優先承購權等)才能轉讓。
- 不得公開發行股票:閉鎖性公司性質上就是「非公開」的公司,不能對外公開募股,自然也就與股票市場(上市櫃)絕緣。
值得注意的是,這裡講的「閉鎖」是法律用語,指的是股份轉讓受到限制、股東圈子封閉,跟公司規模大小、賺不賺錢完全無關——一家年營收數十億的家族控股公司,只要符合上述三個條件,一樣可以是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經濟部商業司的統計,截至2026年3月,全台登記在案的閉鎖性公司已達6,506家,顯示這個制度自2015年上路以來,逐漸被新創與中小企業主接受。
二、和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關鍵差異
要理解閉鎖性公司為什麼適合家族傳承,得先把它跟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放在一起比較。下表整理幾個最核心的制度差異:
| 項目 | 一般股份有限公司 |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
|---|---|---|
| 股東人數 | 無上限 | 不超過50人 |
| 股份轉讓 | 原則上自由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 | 章程可明訂轉讓限制(如需其他股東同意) |
| 表決權設計 | 原則上一股一表決權 | 可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對特定事項具否決權之特別股 |
| 出資方式 | 現金、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 | 現金外,可以技術、勞務抵充出資 |
| 公開發行 | 可申請公開發行、進一步上市櫃 | 不得公開發行,須先變更為一般公司才能公開發行 |
| 股東會召開 | 需依法定期限召集 | 可以書面決議代替股東會(章程有訂明時) |
| 股利分派 | 原則上年度結算後分派 | 章程訂明時,可以在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分派股息 |
從這張表可以看出,閉鎖性公司在「表決權設計」與「股份轉讓限制」這兩塊,比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有彈性得多。而這兩項彈性,正好對應到家族傳承最頭痛的兩個問題:股權分散之後,經營權會不會跟著分散? 以及 股份會不會落到「外人」手上?
三、股權與表決權的運作機制
3.1 股份轉讓限制怎麼設計
依公司法第356條之1,閉鎖性公司的股份轉讓限制內容由章程自行約定,常見的設計方式包括:
- 需經其他股東(或董事會)同意才能轉讓:避免股份被賣給非家族成員。
- 其他股東享有優先承購權:股東想出售股份時,必須先詢問其他股東是否要優先買下,價格條件通常也會在章程或股東協議中約定計算方式。
- 禁止轉讓一定期間:例如公司設立後若干年內,股東不得轉讓股份。
這些限制不論是普通股或特別股都適用,公司法並沒有規定普通股與特別股要有不同的轉讓限制標準。這個設計的用意很直接:家族企業最怕的就是某一房因為意見不合、缺錢週轉,或是聯姻、離婚等家庭變故,把手上的股份賣給外部人士,導致外人得以介入家族企業的經營或分潤。透過章程明訂的轉讓限制,可以有效把股權留在家族成員之間流動。
3.2 特別股的多元設計:複數表決權與否決權
這是閉鎖性公司最常被拿來做家族傳承規劃的核心工具。根據公司法第356條之7規定,閉鎖性公司發行特別股時,必須在章程中訂明以下事項(節錄重點):
- 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的順序、定額或定率
- 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的順序、定額或定率
- 特別股股東行使表決權的順序、限制或無表決權
- 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或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之特別股
- 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的禁止或限制,或當選一定名額董事的權利
- 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的轉換股數、方法或轉換公式
- 特別股轉讓的限制
其中第4款是整套制度裡最關鍵的設計工具。傳統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上奉行「一股一表決權」,但閉鎖性公司可以打破這個原則,發行:
- 複數表決權特別股:例如章程可以約定某一類特別股「一股享有兩個表決權」(實務上倍數由章程自訂),讓持有這類股份的人,即使持股占比不高,也能在股東會上擁有超過其持股比例的影響力。
- 對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的特別股:例如章程可約定「公司重大資產處分、合併分割等事項,須經該類特別股股東同意」,等於賦予持有人一票否決的關鍵地位,即使他手上的股份占比很小。
3.3 這些工具在傳承上的型態意義
把上面兩項工具放在一起看,就能理解為什麼會計師、律師界常把閉鎖性公司稱為「家族傳承利器」。一個常見的規劃型態大致是這樣運作的(以下為制度說明性質的一般型態描述,非特定個案):
假設一位企業創辦人有多名子女,未來勢必要把股權分配下去,但創辦人希望:(1)股權可以公平分給每個孩子,讓大家都享有股息分潤的權利;(2)在自己還在世、或指定的接班梯隊尚未成熟之前,經營主導權不要因為股權分散而跟著分散。
這時候閉鎖性公司的特別股設計就能派上用場:創辦人或指定的核心經營團隊持有具複數表決權或否決權的特別股,即使持股比例不高,仍能在董事會改選、重大決策等關鍵事項上保有主導權;其他子女或家族成員則持有一般表決權(甚至無表決權)的股份,享有股息分派的經濟利益,但不直接介入日常經營決策。這種「經濟權」與「控制權」分離的設計,是傳承規劃中常見的型態,也是公司法賦予閉鎖性公司的核心彈性之一。
另外,實務上也常見「雙層控股架構」的規劃型態:先設立一家家族控股公司(閉鎖性),再由這家控股公司去持有旗下實際營運的產業公司股權。家族成員直接持有的是控股公司股份,而不是各個營運事業體的股份,如此一來,家族內部的股權異動、表決權安排都在控股公司這一層處理,底下的營運公司股權結構維持穩定,不會因為家族成員之間的股權移轉而受到干擾。
3.4 出資方式的彈性
公司法也放寬了閉鎖性公司發起人的出資方式:除了現金與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外,還可以用技術或勞務抵充出資,這點雖然主要是設計給新創公司(例如工程師以技術入股)使用,但在家族企業的情境中,若有子女以其專業服務(例如接手經營、提供專業技術)換取股權,理論上也適用同樣的彈性框架。
四、實務案例的型態觀察(歷史事實陳述)
在台灣公開報導中,最常被提及的閉鎖性公司家族傳承案例,是光學元件廠大立光創辦人林耀英家族設立的「茂鈺紀念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媒體報導,這家閉鎖性公司的設立目的與家族股權集中、經營權穩定、避免股權外流等傳承考量有關。這是公開已久的歷史事實與媒體報導內容,此處僅作為說明閉鎖性公司確實被實際運用於家族傳承場景的史實舉例,不涉及任何關於大立光股票的操作建議或未來評價判斷。
除了這類指標性案例,會計師事務所的實務分享中也常提到,閉鎖性公司被運用在以下幾種典型情境(皆為制度型態描述):
- 多子女均分股權但避免經營權分散:如前述的複數表決權/否決權特別股設計。
- 產業控股 + 家族控股的雙層架構:讓不同子女可依各自興趣或專長,在不同產業體發揮,同時家族核心資源集中在控股層級管理。
- 配合信託規劃:部分家族會將閉鎖性公司的股份交付信託,由受託人依信託條款管理,進一步強化股權不因股東個人狀況(如債務、婚姻變動)而流出家族。
五、常見誤解澄清
在接觸閉鎖性公司的過程中,很多人會有以下幾個常見的誤解,值得特別澄清:
誤解一:閉鎖性公司就是規模小的公司。
這是最常見的誤會。閉鎖性與否是「股東人數上限+股份轉讓限制+不公開發行」這三個法律條件決定的,跟公司資產規模、營收大小完全無關。一家資產規模龐大的家族控股公司,同樣可以是閉鎖性公司,只要符合上述條件即可。
誤解二:閉鎖性公司永遠不能上市櫃。
並非如此。閉鎖性公司若未來有公開發行或上市櫃的規劃,可以經股東會特別決議(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變更為一般(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後才能依一般程序申請公開發行、進一步走向上市櫃。也就是說,閉鎖性狀態是可逆的、可轉換的,並非公司的終局型態。
誤解三:股東人數只要不超過50人就自動是閉鎖性公司。
不對,股東人數只是其中一個要件。公司還必須在章程中明訂股份轉讓限制,並且不得公開發行股票,三個條件同時具備才算是閉鎖性公司。單純股東人數少的一般股份有限公司,並不會自動被視為閉鎖性公司。
誤解四:複數表決權特別股等於可以無限膨脹表決權。
複數表決權特別股的具體倍數、適用範圍、有效期間等,都必須在章程中明確訂定,並非可以無限上綱。而且章程的訂定與修改,仍需依公司法規定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並非單一股東可以片面決定。
誤解五:閉鎖性公司=節稅工具。
閉鎖性公司的核心制度設計是「股權與表決權的彈性安排」,重點在於經營權控制與股東組成的封閉性,並非稅法上的特殊優惠身分。它在公司稅制上原則上仍適用一般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規定,是否涉及稅務規劃,屬於另一個獨立的專業領域,不應與閉鎖性公司的公司法定位混為一談。
六、與台灣資本市場的連結
雖然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本身不能公開發行、不能上市櫃,理論上跟一般投資人的股票市場關聯不大,但了解這個制度對觀察台灣資本市場其實仍有幾個實務上的意義:
第一,理解上市櫃公司背後的股權結構。 不少檯面上的上市櫃公司,其大股東或創辦人家族背後,可能透過一家(或多家)閉鎖性控股公司來持股。當我們在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董監事持股、或關係人交易資訊時,若看到某個「XX投資」「XX控股」之類的法人股東名稱,背後很可能就是這樣的家族閉鎖性控股架構。理解這個制度,有助於看懂股權結構圖背後的邏輯,而不只是看到一長串的公司名稱。
第二,理解「經營權」與「股權比例」不必然劃等號。 一般投資人習慣用持股比例來判斷誰是公司的實質主導者,但閉鎖性公司的複數表決權、否決權特別股設計提醒我們:在特定的公司治理架構下,持股比例與實際控制力可能是脫鉤的。這個觀念放大來看,其實也適用於部分上市櫃公司透過交叉持股、特別股等方式安排的控制權結構,值得投資人在分析公司治理時多一層思考。
第三,理解公司未來轉型上市櫃的路徑。 若一家企業目前是閉鎖性公司,未來想要公開發行、掛牌上市櫃,必須先經股東會決議變更為一般股份有限公司,這個轉換過程本身,也是觀察一家家族企業「是否準備好走向資本市場」的一個制度性指標。
七、重點回顧
-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法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下的特別篇章,2015年修法新增,定義為「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 核心特徵有三:股東人數上限50人、章程訂有股份轉讓限制、不得公開發行股票,三者須同時具備。
- 最大的制度彈性在於特別股設計:可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或對特定事項具否決權之特別股,讓經濟權(股息分潤)與控制權(經營主導)得以分離安排。
- 常見的傳承型態包括:核心經營者持有高表決權特別股以保有主導權、其他家族成員持有一般股份分享股息、以及產業控股與家族控股的雙層架構設計。
- 閉鎖性狀態並非終局,可經股東會特別決議變更為一般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未來公開發行或上市櫃的前置程序。
- 閉鎖性公司不是規模指標,也不是稅務優惠身分,而是一套股權治理彈性工具;是否採用,需搭配家族實際狀況、專業會計師與律師的整體規劃,並非套用單一公式就能一體適用。
理解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這套制度,其實是理解台灣家族企業經營權傳承邏輯的一把鑰匙。它告訴我們,公司治理不只有「一股一權、股份自由買賣」這一種標準答案,法律本身就預留了讓特定群體——例如彼此信任的家族成員——用不同規則安排彼此關係的空間。下次在公開資訊或新聞報導中看到「閉鎖性公司」「複數表決權特別股」這些詞彙時,希望你能更清楚背後代表的制度意義,而不只是一個陌生的法律名詞。